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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4-11-14浏览:881

闽师教〔2012〕87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2年11月13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为拓展学生视野,推进学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开展,提升学生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对《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试行)》(闽师教〔2011〕79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我校派出、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或交流学习项目的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院校(以下简称“对方院校”)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生派出修读专业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在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须修读不少于50%对应时间阶段在我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致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生派出学习前,应详细了解拟修读的对方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选择修读专业,制定修读计划。同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保持不变,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

第四条学生应在派出交流学习期满两周内返校到学院报到、注册,如有违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延长、终止或转往其他院校或其他国家(地区)学习,应向我校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终止或转往其他院校或国家(地区)学习,如有违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在对方院校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学分,可以与对应时间阶段在我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学分)进行转换并予以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满返校报到、注册时,须提交由对方院校提供的在外修读期间的原始学习成绩单,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认定表》。学生所在学院应成立对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学生原来在我校学习情况以及在外期间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各门课程百分制成绩后,录入我校教务综合管理系统。

(二)如需转换认定毕业实习成绩(学分)的,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须参加对方院校相应的毕业实习或类似的实习(实践)环节,并如实填报《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手册》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认定工作小组予以转换认定,具体程序参照上一款要求执行。

(三)如需转换认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按学生往年体质健康测试平均成绩给予认定。若往年尚无成绩的(主要指一年级学生),参照派出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第一年参加体质健康测试取得的成绩予以补认。

(四)学生因派出交流学习、无法按时修读公共课程的,待其派出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对外交流学生课程考试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当学年公共课程期末考试,按实际考试成绩予以认定。

(五)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在对方院校修读的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若未能被所在学院认定为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予以认定,不受原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限制。

第七条开展“闽台合作项目”的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与对方院校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科学、合理的安排学生派出学习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利于学生派出学习期满返校后的成绩(学分)转换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被对方院校除名的,我校也将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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