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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拨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1-17浏览:600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省拨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近日,教育厅下达了2016年国家级、省级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为推动训练计划更好的开展,鼓励项目出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已结题的2016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后续研究经费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下达范围

    2016年已结题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含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创业实践类)。其中创新训练类项目以《关于公布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师大教〔201750)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为准;创业训练类项目以《关于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类)项目评审结果名单的公示》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为准;创业实践类项目以入选项目为准。

    二、经费分配方案

省级以上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成果分级别予以支持,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按每项1万元予以支持;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按每项0.5万予以支持;一般结题项目按每项0.3万予以支持;延期结题及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训练类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著作权人或第一发明人获批软件著作版权或专利发明;

 项目组学生参加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国家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CN刊物上发表文章;

    项目组学生署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且排名应在前三位;

    项目组学生署名获批软件著作版权或专利发明,且学生排名应在前三位。

    ④项目组学生参加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省级比赛,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二)创业训练类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公司年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近三个月月均营业额达到3万元以上;

        项目取得50万以上的社会资本注入;

        项目组学生参加团省委、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省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公司年营业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近三个月月均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

        项目取得5万以上的社会资本注入;

项目组学生获得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三)创业实践类

相关成果需在20166月至201712月间取得,且结题材料完整、及时报送。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企业注册运营,有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企业对公账户年流水在10万以上(或个人账户年流水在30万以上)、企业纳税记录完整且非“零”申报。

团队企业获得种子投资、天使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有正式的注资合同和股权变更记录。

团队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项。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企业注册运营,有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企业对公账户流水和企业纳税记录完整。

团队在入驻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期间,业务取得较快发展。

团队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划拨

 1.严格项目管理。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师财〔201735号),省拨经费下达到各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用账户,由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组进行统筹使用,学院根据相关财经制度规定审批经费并做好分项管理工作。

    2.严格审批程序。根据财务报账要求,经费报销时,相关人员需持经费申请单、原始票据和《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拨经费预算表》(附件2)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经费申请单的审批程序为项目组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名(经办人处)→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财务处办理。

    (二)时间要求

    各项目须于2018430日前完成经费使用,逾期不再予以办理。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附件:1.2016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省拨经费一览表.xlsx  

     2.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拨经费预算表.xlsx  

  

  

  

                                                        教务处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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