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航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1-04浏览:2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与创新,完善公共选修课建设,规范公共选修课管理,推进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校公共选修课体系的公共选修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和资源共享课。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设置与遴选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设置的目的,是通过为学生提供多学科综合性课程,引导学生掌握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方法,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学生思维,完善知识结构,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应科学合理,课程讲授应当侧重启发思维、传授方法、适度讲授知识细节,提倡启发式和互动式教学,鼓励运用先进教学手段,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四)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五)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学生思维。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为全校本科生开设公共选修课,开课门数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课程申请与教学要求

第七条  课程申请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课程应符合公共选修课设置原则,能适应跨学院、专业的学生选修。

(二)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有较强的责任心,或者有过独立讲授(或主讲教师)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经历

鼓励各学院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应具备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等。除音乐、体育、美术等少数技能课班级外,班级容量最低不少于30人。

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当学期停开,对连续两个学期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将不再受理开课申请。

第八条  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申报通知,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申报。

第九条  开课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如申请开课的课程已经在系统课程库的,任课教师只需登陆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可进行申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课程可开放供学生选课。

(二)如申请开课的课程不在系统课程库,则任课教师须向教务处提交经所在单位盖章的《福建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由教务处人员录入课程库后,再由教师本人登陆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教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课程可开放供学生选课。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可申报多门公共选修课,但一般每学期开课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一条  选课人数30人以下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课表的公共选修课,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开课的,由教务处另聘教师授课。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教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课堂教学应侧重启迪思路、讲解方法和知识要点,鼓励进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与参与式教学,提倡采用课堂讨论、情景模拟、项目参与、角色扮演等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教学环节应注重知行统一,包括课堂讲授、专题讨论、课外阅读或实践等。成绩评定应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评价指标综合确定。

(三)开课时须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进度、课外参考资料、成绩考核办法,以及上课时间、地点、课程编号、教师姓名、联系方式等。

(四)鼓励教师采取灵活的课程考核方式,考试试卷与成绩管理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共选修课课程一经批准开课,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停课和取消。确有特殊理由的,任课教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选课要求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可分为课堂教学和全程网络教学。全程网络教学的公共选修课除了每学期进行两次课堂面授辅导外,其余时间选课学生进行自主网上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选课一般应当在学校公共选修课不同类别中各选修一门课程。

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含辅修专业)的课程可以一门对一门充抵除艺术学类之外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生在对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除了充抵本专业课程学分外,多余课程可以一门对一门充抵除艺术学类之外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跨学院选修其他学院的专业课程可计入该生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选修本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选课时间和方式登陆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二)每生每学期最多可选2门课程。

(三)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再进行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四)2009级的本科生在学期间必须修满公共选修课10学分,其中外语类和艺术学类各2学分。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学生在学期间只须修满公共选修课8学分,其中艺术学类2学分。

(五)为加强我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对经济学、中国语言文学、地理科学、体育学、美术学、音乐学等国家人才培养基地6个相关专业以及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英语等5个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学生将专门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由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课程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

(二)开课申请审核;

(三)排课管理;

(四)课程建设;

(五)评教以及经费划拨;

(六)公共选修课期末考试安排和试卷印刷。

第二十一条  开课单位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组织课程申报;

(二)课程日常管理;

(三)期末考试试卷及档案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学时数或降低教学要求。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停课和随意调课。

第二十三条  任课老师应加强课堂考勤。任课教师随机点名3次旷课或教务处、开课学院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选课,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全程网络教学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在教学平台上进行布置和批改作业、主持讨论和答疑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工作,并由校教学督导员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被认定存在问题的课程,根据校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整改后,方可参加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共选修课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期中有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学生,在本地实习的,尽可能参加正常的教学;在外地实习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可通过自学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取消其选修资格。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可以多种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可任选开卷方式或闭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一周内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按百分制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同时将成绩单打印一份,由任课老师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对成绩审核完毕后,学生可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修其他课程。缺考者原则上不予缓考。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达不到学校规定的选修学分的学生,不能如期毕业。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 务 处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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