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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04浏览:2572


师大教〔2019〕29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9年5月21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资源,也是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我校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师大教〔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体现前瞻性、可持续性。各学院应积极拓展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生数与实践教学基地数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类专业的实习生数与实践教学基地数比例应不低于师范专业认证相应等级要求。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教育实习基地、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一)教育实习基地是指师范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实践的基地,主要实践内容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班主任工作见习,教育调查,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等。

(二)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践与毕业实习的基地,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采风,课程见习,野外实习等。

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合作年限一般不少3年,其中教育实习基地合作年限应不少于4年。

(二)岗位与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生产实习规模,能满足完成实践任务的各种要求,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实践,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践工作,原则上每次可以接收5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实践。

(三)具备学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

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程序

(一)申请。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实践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学院填写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二)审批。教务处根据学院的申请,对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签订协议。基地建设申请获批后,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基地依托单位、相关学院各执一份。

(四)挂牌。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后,基地可挂“福建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由学院负责制作,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

(一)共建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二)学校提供实践期间必需的经费,根据双方协商意见投入实践教学基地的相关建设经费。

(三)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等方面优先支持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

(四)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实践教学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践的各项工作,对参加实践的师生进行安全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学院应与基地协商具体安全要求,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五)共建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工作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六)共建双方具体的责任与义务以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要求为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共建双方相关人员组建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基地建设管理长效合作机制。双方共同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档案;共同落实基地合作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内容,合作有成效。

(二)实践教学模式。各实践教学基地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积极开展调研,探索新形势下工学结合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指导教师队伍。共建双方共同组成实践教学师资队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校方积极邀请基地的技术业务骨干来校承担课程教学,邀请基地相关人员来校开设学术讲座;同时,鼓励教师到基地见习锻炼,努力提升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素质,提高基地建设实效。

(四)开放共享机制。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应接收其他学院的学生进入基地开展实践活动。

(五)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学生在基地学习阶段的考核方法和考核手段,并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

(六)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应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每年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学院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实践教学基地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好基地建设、发展、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学校于每年末组织开展实践教学基地考核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运行良好的基地给予表彰,并择优升级为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在经费划拨中给予倾斜;对于对建设成效不大、无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予以撤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予以撤消:

(一)无故两年内未接收实习生;

(二)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三)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完整的实践教学基地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践教学基地介绍材料:含基地简介、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践项目、面向专业等。

(二)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实践教学活动总结,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及实习成绩等。

(三)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费

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凡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考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计),相关学院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实践教学基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剩余经费的结转。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报销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的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与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办公用品、软件及耗材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所需的办公用品、专用软件和耗材的购置费。

2.资料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图书资料、声像资料等的购置、以及打印复印、录音录像、资料查询等数据信息费、论文版面费。

3.调研差旅费:参加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有关会议、实地调研考察的差旅费。

4.交通费: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

5.成果展示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果的编印、展示、出版、相关的网站建设及维护等费用。

6.劳务费:包括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基地单位指导费和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管理费。专家咨询费: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校外专家咨询、讲座费等;专家评审费:包括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践课程教材编写、以及其他的校外专家评审、评估费等;基地单位实习指导费: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指导老师的劳务费。

以上劳务费总和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他费用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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