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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10浏览:2462


闽师教〔2012〕55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21号)精神,我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了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计划的目标是: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实施本计划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负责,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财务处、科技处、资产处以及各学院等参与组织实施。其中,教务处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负责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和创新成果的鉴定工作,财务处负责计划实施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实践。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内容: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在校本科生均可作为申报人(或团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应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副高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每位导师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

上报相关部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5月进行,由相关部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

(五)项目推荐。学校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要配备专门的导师,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学院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5日内与相关部处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后半年应向学校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相关部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相关部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开项目申请资料和项目结题材料。

第十八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相关部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学校相关部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相关部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500-3000元;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平均一个项目5000元的资助数额予以支持,学校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平均一个项目10000元的资助数额予以支持,学校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学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其中创业训练项目在评选结束后一次性下拨。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使用,导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具体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具体认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另向科技处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项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凭录用通知可以另向相关部处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指导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将给予教学业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四)泄漏机密;

(五)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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