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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校级教改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时间:2010-03-19浏览:303

师大教[2006]39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级教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校级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管理。

2.经费的使用随着项目的进展分批拨付:前期资助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7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结题验收后拨付完毕。

3.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领导签字、盖章,携带有关发票报教务处审核、开出“经费开支申请单”,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报销人凭单到财务处报销。

4.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限额

1)与项目相关的论文发表版面费(以标注为准)。

2)与项目相关的书籍、资料、邮费、信息检索费、打字复印费等,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优质教学与教案建设”项目此项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  

3)与项目相关的学术活动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通讯费等。“优质教学与教案建设”项目此项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4)与项目相关的小型硬件设备及耗材费,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采购设备按照校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手续。

5)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5.教改项目经费使用时限

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时限一般为项目立项当年起至项目结题下一个月末。

6.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教改项目批准后的资助经费使用,超支不补。

7.项目负责人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项目经费。

8.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同时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6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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