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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时间:2010-03-24浏览:1098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0647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教学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责任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每学期第2周内,按种类计划内仍缺应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3篇(含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45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系主任或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部分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或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至少应保留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9、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2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1、因工作疏忽,学院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2、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3、因课程编排、考试编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4、因教学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15分钟以上。
25、非客观因素造成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26、学期第2周内,按种类计划内仍缺应供教材达15%。
27、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28、非校外因素或非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29、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及教学设备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正常上实验课程。
3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2篇(含2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三级教学事故
1、课前未点名或未委托班干部点名。
2、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3、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4、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
5、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6、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7、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携手机发出声响。
8、监考人员迟到在10分钟以内。
9、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任课教师未经开课学院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
11、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12、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3、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4、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5、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6、因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学期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17、学期第2周内,按种类计划内仍缺应供教材达10%。
18、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1篇(含1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9、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20、上课前15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21、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第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将视情况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学年教学工作量或扣发年度工作奖金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3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2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10%。
第十四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28日起实行。实行之日起,原《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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