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和财务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22年6月24日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项目的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三种类型。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建设经费和奖补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建设;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家级、省级项目后续研究,具体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支持的原则,由各学院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和具体管理,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 经费开支方式
第五条立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类别下拨50%经费到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结题验收合格后再下拨50%经费;立项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专项资金均在结题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类别下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经费报销均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用于项目开支。指导老师的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中报销开支。
第六条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凭相关票据于结题当年到财务处报销,逾期收回。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与材料费、图书及低值易耗品、差旅费、印刷/文献/信息传播费、实验测试费等。
(一)办公与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图书及低值易耗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相关图书资料,及各类单价在5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报销发票必须加盖学院的“图书资料登记专用章”,不做资产登记。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四)印刷/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项目宣传推广费等各项费用。
(五)实验测试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九条 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经费开支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办公费和材料费支出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图书及低值易耗品支出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差旅费支出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印刷/文献/信息传播费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和审批。
(一)项目团队填报经费预算表,经学院审核、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返回各项目组用于经费报销。
(二)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处综合服务平台上填写经费预约单,经学院审核确认,在“管理部门”栏签字、加盖院章。
(三)项目组成员持经费报销单、经费预算表、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学院根据相关财经制度规定审批,做好分项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在下拨当年均可使用,年末尚有结余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组均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划转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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