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教〔2010〕45号
各学院:
为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我处制定出台了《教师停课、补课暂行规定》(师大教〔2008〕17号,见附件1),自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仍然存在有的教师擅自停(调)课的现象。为切实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教师停(调)课管理工作,并加大查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本学院广大教师认真遵守《教师停课、补课暂行规定》(师大教〔2008〕17号)有关要求。
二、课堂教学安排一律严格按照课程表执行,课程表以我校网上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为准。课程表还是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员和我处教学检查、随堂听课的重要依据。各学院教学秘书务必将本学院的执行课程表与我校网上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一致。
三、非特殊情况的不允许停(调)课,确有需要的,必须完整履行相关手续。
1. 属于整学期停(调)课的(公共课只允许更换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整学期停(调)课申请表》(见附件2),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到我处教室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学期课程表的调整集中安排在开学初第三周办理,逾期不再审批。
2. 属于因公(如出差等)、因私(如生病等)需停课、调课、补课的,须填写《停课、调课、补课申请表》,并附会议通知或医院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学院存档,另一份交我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备案。停课、调课、补课通知工作采取“谁申请、谁通知”原则,凡有变动的,任课教师与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要密切配合,确保及时通知到位,不得发生纰漏。
3. 属于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原因引起、来不及办理停(调)课手续的,应临时采取应急措施,请相关班级学生所在学院代为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 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调)课或没有完整履行停(调)课手续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教室管理科 旗山校区校部办公大楼410室 电话:22867385
教学质量管理科 旗山校区校部办公大楼408—2室 电话:22867391
1.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教师停课、补课暂行规定(师大教[2008]17号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