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规范、有序地使用教室,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主要用于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 原则上只供本校师生使用。
第三条 教室使用由教务处统筹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
第四条 教室的日常管理、安全值班、财产保管、卫生清洁及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合同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微格教室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维修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教室分配
第六条 根据使用情况,学校教室分公用教室和体育、艺术类专用教室。
(一)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教学。
(二)体育、艺术类专用教室:由体育、艺术类学院使用,主要用于安排本学院及与其他学院相关联的教学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整体需要,由教务处对各相关单位的教室情况进行必要调配。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有效利用教室资源。
第三章教室使用
第八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借教室。
第九条 教室的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单位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班导师、辅导员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就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相关活动;
(七)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与教学科研不相关的娱乐、联欢、电影播放等活动;
(三)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四)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宣传和组织活动;
(五)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举办的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
(六)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教室使用要求
(一) 各单位教学活动应严格按照课表编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需安排停课、调课、补课、辅导等,由开课单位的教学秘书报教务处批准并按《教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停(调)课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大教〔2010〕4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 教室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全校通报。
(三) 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一般不多于一周。大型活动使用教室的,至少需提前两周办理手续并提交专门的申请报告。
(四) 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周六、周天。各学院周末晚点名教室仅作为学生集中点名使用,进行其他活动需要按规定另行申请。
(五) 使用教室时间如发生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需报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借用教室无故不使用者,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将备案处理。
(六) 教室多媒体设备主要服务于全校教学、学术活动,非教学、学术活动不得使用多媒体设备。特殊情况需使用设备的,使用者须持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教学楼值班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后应按操作程序关闭设备及电源和机柜门锁。
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设备安全。禁止私自安装操作系统,使用带有病毒的设备,若需专用操作系统的请自带笔记本等设备。暂不使用投影机时,应及时关闭,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造价赔偿。
(七) 教室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教室内设施,不准在教室内乱贴、乱画;不准在教室内吐痰、乱扔皮核、纸屑;不准大声喧哗、做有碍他人学习的任何事情;不准私自搬动、拆卸、刻画桌椅;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的行为。
(八) 教室的使用时间须符合我校作息时间规定。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全校公用教室调度实行网络化管理,申请教室的校内部门、班级、社团需由经办教师或教务员,通过“教学系统“网上预约。
(二)审批举办的活动
1. 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主讲人为外籍和港、澳、台人士的还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批准)。
本校教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并附上活动内容简介或提纲,报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副书记或经授权的辅导员审批。
2. 举办其他活动
(1)职能部门及其所辖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由该部门领导审批;
(2)各学院及其所辖的学生组织、党团组织所举办的活动由相应学院领导审批;
(3)研究生院及所辖学生组织、社团举办活动由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审批;
(4)校学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由校团委领导审批;
(三)教室的审批
1. 使用公共教室的,由教务处审批。
2. 使用体育、艺术类专用教室的,到相关学院办理审批。
3.周六、周日的白天以及学校放假期间,所有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调配。
如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审批教室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审批的《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或《福建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第十三条 学校如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应按教务处的通知办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一般不用于与考试无关的活动。
第章教室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开放时间:普通教室6:30-22:30;多媒体教室7:00-22:00。节日及寒暑假期间的教室开放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教学楼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室。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良好教学环境,在正常教学时段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教室开展各种文艺、体育活动(学校统一安排除外)。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房、语音室、微格教室服务人员等)应遵守学校相关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值班制度,不得随意脱岗,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根据教务处教学与活动使用教室安排情况,做好公共自习教室地点与时间的公布工作。自习教室的开放遵循 “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每天开放适度的公共教室,做到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节约资源(自习教室开放原则:坐满教室额定座位数的50%时,可开放其他教室作为自习教室)。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无权以各类物品或文字形式占用座位,离开教室时需带走所有物品。
第二十条 爱护教室内的设备,节约用电用水,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者,必须负责熄灯、关电扇或空调。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不断巡视、检查,即时关闭不必要的电灯、电扇或空调,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多媒体设备长时间待机和电源未关、机柜未锁现象。
第二十一条 所有使用教室的单位及个人应服从教室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尊重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对使用教室不当的行为,管理服务人员有权给予劝导、制止,乃至终止其对教室或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及教室使用情况对全校教学和学生晚点名教室进行统筹安排。教室安排相对固定,每学期调整一次。遇到临时调整教室的,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应及时调整教室使用情况、公布信息,做到所公布的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室管理采取学校调度,物业管理(其职责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相结合的模式。教室管理服务人员由物业部门根据学校要求选聘。教室使用者、管理服务人员应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