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师大教〔2022〕5号)及《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及评聘基本条件的通知》(闽师人〔2022〕10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评对象
本学年全日制本科课程的专任教师。
二、测评内容
各学院按学生综合教学评价成绩占30%、教学督导评价成绩占3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成绩占40%的原则,开展学院教学综合测评;各学院应制定《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测评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一)学生综合教学评价
学生综合教学评价数据以智慧评价系统数据为准,由教务处导出任课教师本学年学生评价平均分,发送给各学院(其中含行政、辅导员、外聘老师等评价分数,学院可自行筛选)。
(二)教学督导评价
教学督导评价成绩原则上以校教学督导团评价成绩为准,本学年未被校教学督导听课的教师,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规则(按学院平均分计,或组织学院教学督导评分等),具体评价规则应在《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测评细则》中体现。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可参考或结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学院党政领导、教师同行等对教师课程教学做出评价。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明确评价构成、评分占比。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办法应在《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测评细则》中体现。
三、成绩评定与公示
各学院对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部分评价分值进行加权计算,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综合测评成绩,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材料报送
9月23日前,将《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测评细则》报送至教务处,《细则》经由教务处审核后开展相关工作。
10月10日前提交《2023-2024学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附件1)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教务处教学运行与质量管理科(地址:旗山校区行政楼414室;电话:22867385;电子文档发送至3071029478@qq.com。)
附件:
1.2023-2024学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xlsx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