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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评优办法(修订)

时间:2019-03-04浏览:1220

师大教〔2018〕93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

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评优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评优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教育实习在师范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师范生树立教育情怀、提高从教能力、广泛参与实践,提升教育实习质量,扩大教育实习成果,表彰在教育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评优办法。

 一、奖项设置

教育实习评优设实习工作先进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等三个奖项。

二、评优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教育实习的学院、指导教师和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实习工作先进学院

1.组织保障有力。对实习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顺利完成实习工作。

2.实习计划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到位。实习前进行充分的动员;实习期间组织指导教师和实习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如期完成实习任务,及时召开总结工作会议,对存在的问题有改进措施。

3.实习过程管理到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实习工作会议,具体研究和布置实习工作,重视实习过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能按计划到实习点巡视,看望实习师生,了解实习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4.实习生整体表现好。实习生能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实习任务,遵守实习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5.实习指导工作成效明显。能按“双导师”制工作要求,配备数量充足的校内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能认真履行职责,带领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成效明显,得到实习基地校的肯定和好评。

6.有效开展教育实践基地的拓展和建设工作。

(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1.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以身作则,带领实习生践行师德,关心实习生的工作与生活。

2.认真履行“双导师”工作职责。充分做好实习指导准备工作,对指导工作认真负责,所指导的实习生能出色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无失误。能加强实习安全教育和过程的管理,坚守工作岗位,所指导的实习生无违纪现象和安全事故。

4.紧密配合学院和实习基地开展实习指导工作和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三)优秀实习生

1.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教育实习实习生守则》,服从实习安排,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2.有良好的师德养成意识。热爱实习工作岗位,实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主动学习师德规范和培养教育情怀。

3.有良好的教学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学,熟悉教材,教学方法和教具选用得当;能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独立拟定教案,且完成质量较高。

4.有扎实的教学技能。师范生教学技能扎实,能够独立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并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教学效果好。

5.有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能主动参与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互动,积极开展教育调查,主动配合指导教师完成教育管理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出色,得到实习单位师生好评。

6.实习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能出色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综合评定成绩为优秀。

四、评选标准和程序

(一)实习工作先进学院由各相关学院参照评选条件自行申报,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由各相关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推荐,报教务处审核。

(二)名额推荐标准

1.根据评选条件评出若干实习工作先进学院。

2.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名额不超过指导教师总人数的30%,其中每专业推荐校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不超过1人。

3.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实习生人数的 20%,分散实习的学生不参加优秀实习生的评选。

(三)教育实习结束后应报送相关材料,包括:

1.实习工作先进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实习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先进学院申报表》等。

2.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工作总结、《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汇总表》。

3.优秀实习生:《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优秀实习生推荐表》和《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优秀实习生推荐汇总表》。

(四)各相关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评优细则。

五、评选时间及其他

1.评选时间:每年12月份开展教育实习评优工作。

2.凡评选出的实习工作先进学院、校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校外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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