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学校教学改革成果的转化,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积极推动学校教材建设,学校特设立教材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1.学校拨款。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基金专款专用,由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主任委员批准,按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的适用范围
1. 经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立项的教材编写、出版、教材研究等资助项目。
2. 学校承担的国家级与省部级规划教材等的配套经费。
3. 优秀教材的评选及奖励。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
1. 根据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教材建设规划、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基金资助项目的条件,申请者填写基金立项申请书及提供相关材料,并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
2. 基金的申请由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每年一次。
第六条 基金的评审
1. 各学院根据基金申请条件,组织对本院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择优推荐。
2. 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初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实际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予以通过。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基金使用计划,拟定方案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出版时须在教材的前言中注明“福建师范大学教材建设基金资助项目”,在教材的扉页标注“福建师范大学教材建设基金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