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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时间:2010-03-19浏览:441

闽师办〔2006111

   

各学院:

现将《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说明

 

实施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是学校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切实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经2006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对《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闽师教[2006]34号)中第三条、第五条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一般要求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三)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四)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个别专业负责人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含)周岁以下。

(五)每个本科专业一般设置一个专业负责人。个别本科专业根据需要可设置两个专业负责人。

二、专业负责人的聘任

(一)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各学院组织,并将专业负责人候选名单送教务处,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校予以发文聘任。

(二)根据2006年第9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对尚未进入本轮教学科研四级岗的专业负责人,参照本轮教学科研四级岗的标准发放校内津贴,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对已经进入四级岗以上的专业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三)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

(四)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三、个别专业确实无法遴选出合适专业负责人选的,暂由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

四、四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的六个专业负责人仍由相关学院的院领导担任,不在此次遴选之列。

五、2004年确认的4个重点建设品牌专业和8个一般建设品牌专业的建设任务由新遴选的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补充说明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专业  制度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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