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11〕86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拔尖创新人才
培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教育 人才培养 方案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英语等五个学科专业实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为确保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我校学科建设的优势,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学院集合优质教育资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有效途径,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0至2014年,从我校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英语专业中遴选建设五个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在学生选拔、师资配备、培养模式、条件氛围、管理制度等方面,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机制,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一批思想敏锐、专业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为相关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领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奠定良好基础。
三、实施原则
(一)择优遴选。进入实验班的学生应具备思维活跃、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和富有潜力的特点和优势。
(二)改革创新。实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学院要围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理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教学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同时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与交流,定期进行工作评价,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开放教学。要广泛借鉴国内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充分利用各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实行开放式培养。
四、实施内容
(一)学生遴选:实验班的学生从在校优秀本科生中遴选,可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或一学年后遴选。学生遴选要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学术兴趣和发展潜质,确保将特长显著、素质全面、最具发展潜力的学生选拔出来。每个实验班年度招生规模原则上为20人。
(二)教师配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行首席教授(导师)负责制,全面负责学生的专业指导和思想工作。安排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实验班导师和授课教师,聘请海外知名学者指导、主持或参与实验班的教学。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师要热心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投身教学改革。
(三)培养模式:以学科专业为平台,探索多种培养模式,实行个性化培养。要推进教学理念、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根据国际化要求设计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积极引进和选用优秀教材,拓宽学生的视野;创新教学方式,实施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按学生个性化培养的要求,鼓励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让学生有自由探索的时间;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训练,培养他们的科研兴趣和学术精神。坚持学以致用,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让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中增长才干。
(四)氛围营造:通过访问讲学、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报告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开放的交流平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创新潜能。学校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国家和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科研资源要向实验班的学生开放,并为学生的创新活动和科学研究提供经费等支持。
(五)制度创新:制定灵活的课程选修、免修、缓修等制度。对学生的考核突出创新目标和能力要求,努力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实验班的学生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出机制。对教师的评价要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创新考核方式。
(六)交流学习:通过联合培养、短期学习考察等方式,分期、分批将实验班的学生送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和交流。鼓励学生利用校外条件开展研究性学习,接受国内外知名教授、学者的指导,使之尽快融入学科的前沿领域。
五、工作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校“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合学院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改革实验方案。要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改革实验计划。
建立政策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实验班所属学科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比例要达到20%;同等条件下,对拔尖人才实验班学生申请的本科课外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资助。切实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理工科每个专业每年级每学年资助5万元,文科每个专业每年级每学年资助3.75万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办法》〔闽师财(2011)27号〕执行。学校每学年组织工作总结和交流,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