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09〕48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08年度本科
专业负责人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师教〔2006〕34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闽师办〔2006〕111号)精神,我校决定开展2008年度本科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核对象为我校本科专业负责人。
二、考核主要以各专业负责人完成《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师教〔2006〕34号)中提出的工作职责(七项要求)为依据,突出负责本专业建设在2008年度所取得的成绩及本人所起的作用。
三、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挂钩。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合格者,对尚未进入本轮四级岗的专业负责人,参照原标准继续给予发放校内津贴,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对已经进入四级岗以上的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继续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对尚未进入本轮四级岗的专业负责人,停发本轮四级岗标准的差额部分津贴,对已经进入四级岗以上的专业负责人,学院停发相应的工作量补贴。
四、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专业负责人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专业负责人应向本专业全体教师述职,述职后本专业全体教师对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见附件2)。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和评议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由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可以连任;聘任期内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的专业负责人,应予以解聘,并按聘任程序进行补聘。
五、请各学院将已填写的《福建师范大学专业负责人2008年度考核表》于2009年6月26日前交至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 专业 负责人 考核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