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提高、检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基本手段。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目的
第二条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训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二) 培养学生正确的研究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文科专业学生还应注重培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
(三)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科学计算能力、实验操作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和文字、口头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统筹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问题。
(二) 制定、修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 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过程管理,进行质量监控,如抽查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教师指导、中期检查、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四) 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组织经验交流等工作。
(五)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成立本学院毕业论(设计)领导小组,拟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二) 组织开设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讲座、课程等。
(三) 审核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负责组织学生的选题工作。
(四) 审核指导教师资格,确定指导教师。
(五) 检查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组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答辩工作。
(六) 组织校内外专家评阅毕业论文(设计),组建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
(七) 负责本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管理。
(八) 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九) 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归档工作。
第五条 系(专业)作为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规格(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及进度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二) 选定题目并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论证。
(三) 提出指导教师名单。
(四) 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 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 指导学生选题,做开题报告,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
(二) 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 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前的调研、实验、加工、上机运算等准备工作。
(四) 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资料,布置学生笔译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资料。
(五) 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做好答疑和指导工作,督促学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
(六) 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写出评语和评分,评语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避免简单抽象、千篇一律,字数不少于150字。
(七) 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工作。
第七条 学生的职责
(一) 本科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实践,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二) 认真学习和遵守学校、学院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集中精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处理好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
(四) 在开题及撰写毕业论文、进行毕业设计前广泛查阅参考资料,了解学术研究进展,避免低水平重复性工作。
(五)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开展本论题的意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六) 充分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与指导教师交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养成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认真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中既定的内容和进度独立完成论文(设计),严禁抄袭、套用他人成果或请他人代替完成。
(七) 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时,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进行。
(八) 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现场调查和实验时,要注意安全,遵守现场和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九) 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需请假的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文理科专业以科研论文为主,工科专业以工程设计为主。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的,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做,重做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四学年,持续时间文科专业不少于8周,理工科专业不少于14周。毕业论文(设计)可与毕业实践、实习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现行教学计划的基础上,提倡尽早启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学院应于第七学期内完成公布论文题目、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文献检索等环节的工作;开题报告不得晚于第八学期前两周;答辩资格审查在第八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正式答辩在第八学期第十五周前完成;补答辩在第八学期第十六周前完成。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①确定题目、学生选题;②收集资料、做开题报告;③下达论文(设计)任务书;④拟订工作方案、技术路线及工作进度;⑤开展实验(设计)或社会调研等;⑥撰写论文(完成设计);⑦中期检查;⑧指导教师审阅论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⑨论文(设计)评审、答辩、评定成绩。⑩文件归档、总结等。
第十二条 担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指导教师与指导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提倡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专业管理干部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但学院必须选派教师同时参与指导。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
(一) 选题应与生产实践、科学前沿和社会发展相结合,题目要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应尽可能结合学生择业、就业的实际情况,突出我校人才培养特色。
(二) 选题应以中、小型为主,论文(设计)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全部内容,或者能有阶段性的成果,既不使学生承担的任务过重,又不因任务过少,达不到训练的基本要求。
(三) 题目的选择应力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任务相结合,对于某些既指导研究生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教师还可以把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的研究内容有机贯穿起来,本科生选题可以是研究生课题的一部分或一个专题,但应注意分清层次,明确各自的内容。
(四) 理工科专业的选题应结合当前的科技、经济发展,文科专业的选题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等。
(五) 充分反映我校教师教育特色。对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教育科学研究类选题,特别是基础教育研究方面的选题必须保持一定比例。
(六) 选题应保证类型的多样性,原则上必须每生一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于理、工科类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如果确需多位学生共同参与完成的,要在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要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任务,且毕业论文(设计)要分开撰写,并标明学生在课题研究中所承担的任务及其在整个课题中的贡献。
(七) 在选题方式上实行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及实习单位实际情况自行拟定题目。学生所拟题目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与所学专业紧密联系。学生自拟题目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同意和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 选题结果经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题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确需改变选题的,须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文献综述是科研训练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一项基本功训练。通过写文献综述,有利于学生学会搜集信息、积累知识、了解论文(设计)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进一步明确研究范围和重点。要求每个学生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写出约2000字的文献综述。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表清晰,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论文必须按规范格式写作。涉及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标注出处,明确列出引注或参考文献。文理科专业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工科专业毕业设计字数视专业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统一采用A4复印纸打印,并提供WORD格式文档(文件名为学号.DOC)。打印格式参照《福建师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打印格式》。学生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整套材料要求按照封面、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指导教师记录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评阅教师评分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表先后顺序装订。毕业论文(设计)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有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实践教学栏目中下载。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建立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保存五年以上,并把论文的电子文档汇总制成光盘保存。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要长期保存。
第五章 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答辩要求
(一) 答辩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及专家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增设秘书一人。根据需要,答辩委员会可决定组成若干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即指导教师不参加本人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二) 每个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前,学生必须将毕业论文(设计)的全套文件和成果送交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并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聘请评阅人进行评审。
(三) 答辩的组织方式,可根据课题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的多少采取分组答辩或按课题答辩,并可安排部分非毕业班的学生参加以便交流示范。对初评成绩为“优秀”的论文(设计)以及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评分成绩差距超过10分以上的论文(设计),应由学院答辩委员组织二次答辩。
(四) 答辩情况要有专人记录,然后由答辩委员会(或分设的答辩小组)共同商定答辩成绩并填写相关的评语。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一)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三部分组成: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5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20%。最终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折合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 80分至89分为“良”; 70分至79分为“中”; 60分至6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参加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二次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为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不按各部分评分比例)。
(二) 指导教师、评阅教师成绩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参考标准》评定;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参考标准》评定。
(三) 毕业论文(设计)总体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为“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专业总人数的15%(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一般不超过20%),“中”及“中”以下的成绩应不低于15%。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学校、学院、系(专业)分别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总结等。学校分管领导、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为各级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的工作责任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要注重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级督导员的作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着重做好选题、中期、答辩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切实加大改革力度,从题目来源、指导教师配备、经费投入与来源渠道、查阅资料、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就业工作的安排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论文(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杜绝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抄袭剽窃、买卖论文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应实施必要的奖惩办法。
(一) 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不能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和学院的安排,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或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未能严格审核,导致出现明显的论点、论据错误、质量低劣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与历届或本届学生雷同,造成相互抄袭现象;或未能对学生的舞弊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默许或纵容学生弄虚作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 凡在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直接拷贝使用他人相关内容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记,并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三)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本科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活动,为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掌握本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