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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1-10浏览:231

各教学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教学   考试   违纪   办法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和我校考试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所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始考试后,凡是在课桌椅及学生身上发现与该考试科目相关的学习材料;

(二)桌面等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未事先报告;

(三)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有存储、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与考试内容有关暗号或者手势;

(二)抄袭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三)翻阅、抄袭夹带材料,传阅、抄袭他人答案,以及为他人提供答案,查阅有存储、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等;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接受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组织作弊;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作弊手段及认识态度恶劣者。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闽师教〔200342号)和《福建师范大学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师大教〔200419号)同时作废。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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