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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2-03-01浏览:1271

闽师教〔20121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精神,我校对《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0951号)进行相应修订。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以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8%,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10%

2.注重个性发展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公正性原则。为保证公正公平,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允许转入同样开展本项目的其他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同样不得转入师范类专业。

4.程序正当性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谨慎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者;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5.应予退学者。

第三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相关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教务工作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申请的审核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转出专业的申请;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相关学院制定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并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最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2.第四周,教务处组织对相关学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

3.第五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专业调整申请表》。

4.第六周,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必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学生拟转入学院。

5.第七周,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指已通过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原定的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中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及时将最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7.相关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选拔、分流工作和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生选拔和分流工作,原则上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启动,最迟应于第四学年的910之前完成。具体工作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文件执行,并报教务处按程序审批。

2.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应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工作方案应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通过学校和学院网页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才市场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生分选专业计划,明确分选专业程序和时间安排。

2)认真加强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人才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分选专业的指导。

3)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调查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在组织学生分选专业的具体工作中,如果出现专业间学生报选严重失衡的,可结合学生成绩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拟定的学生分选专业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专业应及时将学生分选工作报告和最后确定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选拔、分流、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的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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