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航
当前位置:首页  质量工程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3-19浏览:761

 

闽师财〔200847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下称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突出服务海西,强化内涵建设,持续实施特色兴校、学科立校和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质量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质量工程建设再上新水平,学校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根据各类项目建设需要,分别配套一定的校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各类项目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标准,认真填报项目建设任务书,任务书经审查通过后,学校下达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预算方案执行,教务处将对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控。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划拨。专项资金确定后,采取分年度分批分期拨付的形式。专项资金初次下达年度预算的70%(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下达年度预算的80%)。经过中期评估,完成计划任务的,下达年度预算剩余的30%(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下达年度预算剩余的20%);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不再下达年度预算剩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如有重大变动,须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因仪器设备采购时间延长,项目单位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受理并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完毕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处理;校级项目停止执行,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加班费、超课时补贴、奖金等。

(一)国家级、省级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特色专业等。

2.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3.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在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4.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5.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在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

6.对口支援:是指开展省内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我校进修学习活动,指导新建本科院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开放实验室、图书馆建设等。

(二)校级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特色专业建设:是指特色专业基础建设、学术交流、硬件建设、师资培养、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等。

2.精品课程(包括国家级、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是指在建设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网络课程维护等。

3.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等。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校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按照项目专项资金的5%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由教务处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加班费、超课时补贴、奖金等具体开支内容如下:

(一)业务费:

A类:市内交通费、办公耗材费、汽油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等。

B类:教学(学术会议、调研、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实习实践、竞赛活动)差旅费(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教材出版(资助)费、论文版面费、进修(培训)费、实验室水电费、论文评审(答辩)费、项目(设备采购)论证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含运费、包装、邮寄费)、软件购置、图书资料、通讯设备、家具设备、一般设备、实验耗材。

(三)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

(四)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奖励教学名师。

(五)加班费:因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对放弃休息坚持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加班费标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各项目加班费支出控制在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2%以内。

(六)超课时补贴:主要用于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中,实行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的超课时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超课时补贴支出控制在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3%以内。

(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得校级以上立项的教学项目、教学名师以及工作出色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委托资产管理处或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所在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劳务费、福利费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支出,学校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特色专业专项资金支出中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

(二) 精品课程(包括国家级、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专项资金支出中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课程维护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10%以内。对出色完成教学录像任务的(包括备课、讲课、录像、后期制作和上网等,按完成的相应课时标准予以奖励,奖金控制在预算总额的25%以内。

(三) 教学团队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项资金支出中用于业务费(A类)等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资金支出中用于业务费(A类)等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2%以内;学校鼓励实验室对外开放,实验室开放按照“申报——立项——验收——发放”的程序进行,加班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2%以内(实验室具体开放办法另行通知);设备购置费、实验耗材费不低于预算总额的70%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报账流程: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经办人将经费申请审批报告和有关票据报送教务处审核,待教务处开具“经费开支申请单”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属于设备采购的,须同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办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要在年终将项目单位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质量工程项目决算由教务处汇总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质量工程实施“申报—建设—评价全程监控”计划,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资金下拨直接挂钩,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全额下拨资金;对出色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停止资金支持,并责令限期整改。因故中止项目建设的,其项目建设资金同时停止使用。确需继续建设的,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经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继续实施该项目,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项目建设任务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预算

2.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奖励项目和标准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预算

          单位:万元/

级 别

建设项目

资金预算

使用年限

国家级立项项目

特色专业

15

4

精品课程(包括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5

5

教学团队

15

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0万×3

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15

3

省级立项项目

特色专业

10

4

精品课程(包括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理工类3.5万元;

文科类3万元

5

教学团队

10

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万×3

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10

3

校级立项项目

精品课程

理工类1.5万元;

文科类1万元

5

教学团队

5

3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5

3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奖励项目和标准

                                          

            

  

国家级立项项目

2万元/

省级立项项目

1万元/

校级立项项目

0.5万元/

完成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国家级0.5万元/项;省级0.2万元/

出色完成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任务(备课、讲课、录像、后期制作和上网等)

国家级400/节、省级300/节、校级200/

 

 

 

 

 

 

 

 

 

 

 

 

 

 

 

 

 

 

 

主题词教学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24印发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