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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试行“免监考班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0-03-24浏览:998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试行“免监考班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培养并强化学生的诚信自律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展示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学校决定在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各种考试中,以自然班级为单位,试行免监考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免监考班级”申请条件
(一)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首次申请仅限二年级、三年级的班级。
第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免监考的班级(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召开班级或团支部全体成员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由全班同学签名,所属年级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写意见。同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申请“免监考班级”所在学院于第三周内进行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于第四周内组织审核,经批准后的班级即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由学校张榜公布。
第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
(一)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的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含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不再安排专人监考,需要填写考场记录单的则由任课(主考)教师和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填写。
(二)所有“免监考班级”及其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含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均安排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免监考考场”内。
(三)学校安排专人对“免监考考场”进行抽查巡视,同时欢迎广大师生的自愿监督。
(四)“免监考班级”的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座位参加考试,通常为不同的免监考班级隔排隔位。
(五)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并悬挂在该班级所在考场。
(六)每个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公布申请“免监考班级”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免监考班级”资格:
(一)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二)班级成员、班委会或团支委会提出撤消,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因其它违纪原因被学校认为必须撤消资格的。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同时每学期对所有免监考班级在校内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二)“免监考班级”保持两个学期及以上者,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各项先进班集体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在“五四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中比例提高3%,同时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其他先进个人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对该班的所有学生颁发“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该班班主任和所属年级辅导员在年度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免监考班级”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
第六条 处罚措施
“免监考班级”若有考试违规现象或举报有作弊事实并经查实的,则给予如下处罚:
(一)该“免监考班级”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全部学生本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参加本学期本门课程的补考;同时取消该班级所有成员当学年的所有评优资格(含奖学金)。
(二)撤消该班级“免监考班级”的资格,并在校内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当事人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免监考班级”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被撤消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所在年级辅导员要做出工作检讨。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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