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院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高等师范学校的教育质量,培养学生从师任教素质,树立献身基础教育的专业思想,掌握教育、教学必备的基本技能,特制定《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系指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书写“三笔字”和书面表达、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技能训练。
第三条 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职业定向是教师,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积极、自觉、主动地进行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掌握教师职业基本技能。
第四条 高等师范学校要从培养合格中学教师的高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五条 有师资培训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师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训练和考核。
第二章 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训练系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运用普通话技能的训练。
第七条 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是:
(一)能说较标准的普通话,达到或接近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标准。
(二)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交谈和朗读。
(三)能掌握各种教育教学口语形式的表达技能。
第八条 不同专业、不同方言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精神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书写“三笔字”和书面表达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书写“三笔字”技能训练系指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规范书写技能的训练;书面表达技能训练系指教育教学常用文体写作技能的训练。
第十条 书写“三笔字”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是:
(一)正确掌握3755个第一级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笔顺。
(二)熟练掌握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的楷书或行书的书写技能。
第十一条 书面表达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是:
(一)准确使用和书写标点符号。
(二)行文行款格式正确。
(三)行文内容符合相应文体的要求。
第四章 教学工作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技能训练系指备课、上课、批发作业和评定成绩等教学环节所必备的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是:
(一)能结合学科特点制订教案。
(二)能根据教学任务和学生特点应用导入、讲解、提问、应变、巩固、结束和板书设计等教学技能。
(三)能结合学生实际正确批改作业和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四)能根据学科特点制作教学所需的简易教具,有一定的使用幻灯、投影、电视、微机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
(五)能组织和指导与本专业有关的课外科技活动。
(六)能初步运用本专业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原理进行教学研究。
第五章 班主任工作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技能训练系指中学班级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组织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活动等方面的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是:
(一)能制订班级工作计划、组织与建设班集体、组织与指导班会和团队活动。
(二)能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有关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外其他集体活动。
(三)能运用观察、谈话、分析书面材料和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中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的变化。
(四)能对中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正确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五)在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课外音、体、美活动中具有某一方面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