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教〔2019〕40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实验室
开放共享的补充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教学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展学校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在学校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补充实施意见所指的实验室开放共享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面向其它单位和全体学生开放。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是保障正常教学、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实验中心等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自身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应对每年的实验室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统计,并填报在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中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室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实验室运行情况评估和下一年教务处分配实验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分为教学型开放、研究型开放、项目型开放、自主实验项目型开放、参观型开放、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其它形式的开放等7种。
第五条 教学型开放是指面向校内其它单位的正常计划内教学需求的实验室开放共享,是各实验室应尽的义务。各实验室承担非本单位的教学型实验室开放任务的,属于专业课程范畴的以1.2倍计算人时设备经费,其中新增加的教学型实验室开放首年度以1.4倍计算人时设备经费。
第六条 研究型开放是面向教师科研需要进行的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弥补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院(实验室)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七条项目型开放是指面向本科教育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互联网+”等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别学科竞赛等的实验室开放。各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全力支持项目型开放,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可以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开支。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超过项目经费可开支数额的,差额部分实验室可以向教务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专项经费予以补充。实验室开放需要聘请助管人员的,可以在财务规定的范围内从实验室经费中开支补贴。
第八条 自主实验项目型开放是指各实验室自行拟定开放的实验项目,此类开放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和针对本学院或本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大力实施自主实验项目型开放。各实验室应将每年自主实验项目型开放情况汇总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根据每年各实验室开展这类项目的具体支出情况予以经费补助支持。
第九条 参观型开放是指实验教学中心(室)对外展示宣传性开放,以实地参观、讲解、展示实验室风采为主,以公众开放日和实验室开放周的形式进行。公众开放日针对社会公众,实验室开放周针对在校本科生,实验室开放周可以与学校的个性培养周结合进行。
第十条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是指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这类开放的形式与内容由实验室与需求方协商确定,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等经费由需求方承担。学校个性培养周有这类开放需求的,实验室必须全力支持,教务处予以专项经费补贴相关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它形式的开放是指各实验中心(室)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而实施的实验室开放,如面向中学的教师实验技能培训等。这类开放的形式与内容由实验室与需求方协商确定,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材料损耗等经费由需求方承担。
第十二条 以上开放项目涉及的教务处经费为教务处用于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相关经费。需要教务处经费支持的,需提供相关的项目开放证明材料和完整的经费计算依据,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经费支持,经费开支原则以财务处规定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费用支出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 本补充实施意见如有与《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和本补充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开放细则。
第十五条 本补充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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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