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财〔2014〕8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4年2月26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本科教学改革,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包括本科专业建设资金、课程建设资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含“质量工程”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本科教学改革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建设需要,提交本科教学专项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核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省(部)有关财政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切实保证资金用于项目研究和项目建设。
第七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如有重大变动,须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应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毕。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毕的,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处理;校级项目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九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除新增专业建设资金外)学校按到位资金统筹5%,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必要的开支,包括项目的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奖励、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校际交流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划拨
第十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分批分期划拨到项目所在单位。初期下达项目经费的70%;经过中期检查,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下达剩余的30%,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停止经费支持,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专项资金主要开支项目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加班费、劳务补贴、奖金等。具体开支如下:
(一)业务费
1. 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调研、访学(要求有相关通知或调研报告);聘请专家学者;本科学生参加实习实践、竞赛活动的差旅费、会议费(项目组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活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人数、标准和会期,且事前需编制会议预算并经学校审批)。
2. 项目研究和建设中必要的交通费、办公耗材费、打印复印费、教材出版(资助)费、论文版面费、进修(培训)费、实验室水电费、论文评审(答辩)费、项目(设备采购)论证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论文评审(答辩)费、项目(设备采购)论证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支出控制在项目资助总额的10%以内。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含运费、包装、邮寄费)、软件购置、图书资料、通讯设备、家具设备、一般设备、实验耗材。
(三)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
(四)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
(五)加班费:控制在项目资助总额的5%以内。因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对放弃休息坚持工作人员的补贴。加班费标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六)劳务补贴:
1.用于项目研究和建设中实际产生的劳务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控制在项目资助总额的10%以内。
2.精品课程(包括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支出。对出色完成教学录像任务的(包括备课、讲课、录像、后期制作和上网等),按完成的相应课时标准予以劳务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节。经费支出控制在资助总额的30%以内。
(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受到上级有关单位表彰、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学生。经费支出控制在资助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福利费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卡由财务处统一核发。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审核,学院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属于设备采购的,须同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办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各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等单位根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师财〔2008〕47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