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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16-05-16浏览:1932



师教〔2014〕26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4年4月16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是高校组织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培养方案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坚持“四年一大修,两年一小修”原则,如遇政策调整及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二)培养方案制订程序

1.教务处负责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2.各学院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专业特点,组织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充分调研,可聘请中小学优秀教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用人单位代表等参与论证,制订和完善培养方案,再将培养方案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上报的培养方案进行复查,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学院,各学院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教务处;

4.教务处整理、汇编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正式生效;

5.各学院安排专人将正式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的管理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具体组织执行。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每学期第8-10周,各学院完成对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核对和确认,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

(三)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审核各专业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达教学任务。

三、培养方案的调整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增加课程、取消课程或变动课程等),应在实际执行前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时间:每学期第10周以前,各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学期培养方案调整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调整程序: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

(三)审批办法:除公共课程外,本学院个别专业课程微调(如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及学时学分变动等)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涉及专业课程较大程度的调整,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未经审批自行调整培养方案,或因工作疏忽未按计划执行培养方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院自行承担。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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