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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12浏览:2958


师大教〔20188


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

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的组织实施意见》(师大教〔20153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校2017年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7年立项且通过中期检查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以及2016年延期结题的同类项目。

二、验收标准

    (一)以论文结题的项目

1.国家级、省级项目,应至少有一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有学生(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署名,在正式公开发行的C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校级项目应至少撰写一篇3000字以上的研究报告。

3.结题验收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原则上国家级、省级项目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评为优秀,学生署名(非第一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评为合格;校级项目依据实际情况评定。

4.国家级、省级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如因研究论文未来得及发表,可申请延期,期限最长至当年的1130日,申请延期的项目如通过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

(二)以专利或其它成果结题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三、验收程序

  1.材料提交:各项目组2018420日前将结题报告书和研究成果提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评鉴: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项目组提交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及成果鉴定。答辩的评分标准,国家级、省级项目依据项目验收标准,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校级项目可参照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规定,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

  3.学校评审:各学院2018427日前将结题材料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呈报项目的结题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结题的项目,将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四、材料要求

    (一)校级项目

1.项目结题报告书:申请结题的项目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1),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2.研究成果:

1成果是论文的,应提交项目组成员署名的论文。已公开发表的,应提交相关论文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已录用但未发表的,应提交用稿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成果是研究报告的,应提交研究报告原文。

论文和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格式要求应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论文模版-文科专业《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论文模版-理工科专业附件234

3成果是科技发明制作的,应提交相应的实物、光盘、模型、图片、图纸等,并且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应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3.《项目成果答辩记录表》(附件5)。

4.《项目结题汇总表》(附件6)。

以上纸质材料(附件56由学院填写,其余由项目组填报)一式一份应在截止日期前由各学院按要求统一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地址:旗山校区行政楼413室;电话:22867390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实践管理科邮箱:sjk@fjnu.edu.cn。

(二)国家级、省级项目

1.除按校级项目结题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简明表》(附件7)的电子版。

2.发表论文的须注明项目基金来源为:福建师范大学2017年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

五、其他事项

1.各学院应认真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同时,应督促各项目尤其是国家级、省级项目抓紧研究训练进度,认真准备结题验收,保证项目顺利通过省教育厅复审验收。

2.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追回预支款项;对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附件:1.项目结题报告书.doc

2.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doc 

3.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论文模版-文科专业.doc

4.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论文模版-理工科专业.doc

5.项目成果答辩记录表.doc

6.项目结题汇总表.xls

7.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简表.doc




                                                                 教务处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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