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师大教〔2016〕12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成效,增强辐射示范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97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补充意见》(闽师教〔201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确立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树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增强中心育人树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设重点
1.深化实验教学改革
要探索完善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分层次、多模块涵盖基本型、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的实验教学综合体系,实验教学内容应注重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融入科技创新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鼓励自编高水平的实验教材,与时俱进更新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引入现代技术,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2.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要建立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建立高校与社会协同培养人才的机制,多渠道吸引专业人员参与实验教学团队,通过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兼容、校内外结合等方式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的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和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3.优化实验室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有一定的前瞻性,质量过硬,组合优化,数量充足,能够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和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布置人性化,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逐步实现中心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健全机制,开放共享
基础类实验教学中心应整合资源,积极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功能全、设施齐的实验教学中心,增强广度,提高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专业类实验教学中心应构建优质资源融合、教学科研结合、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人才的实验教学新模式,增强深度,提升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要加强中心网站建设,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大开放力度,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中心安全稳定、高效有序运行。
三、工作标准
5.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5%;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3%。
6.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学年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占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
7.物理、化学、生物、电工电子等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工作量每学年至少应达到8万人时数,计算机示范中心应达到20万人时数,其它中心应充分满足所辐射专业学生的实验教学及实训、科技创新需求。
四、管理要求
8.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组织审核测评。建设期内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对照申报书总结建设进展情况并拟定第二年建设计划,建设期满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总结当年运行情况,建设内容及成效并拟定第二年建设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
9.分类统筹经费。对建设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根据中心的年度检查情况按不同比例予以配套建设经费。对三年建设期已满的中心,将根据中心的年度检查情况下达运行维持费,对建设进展缓慢、年工作量严重不足、辐射共享作用不明显、工作计划不详尽、经费预算不合理的中心,将减少经费投入或停拨相应经费。
10.加强经费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师财〔2014〕8号)执行,建设期满后年度运行维持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运行及开放所需的设备购置、维修费和耗材费。
教务处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