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经费奖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近日,教育厅下达了2015年国家级、省级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补经费,为推动训练计划更好的开展,鼓励项目出成果,经会商研究,决定对已结题的2015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奖补项目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2015年已结题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含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创业实践类)。其中创新训练类项目以《关于公布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师大教〔2016〕28号)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为准;创业训练类项目以《关于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类)项目评审结果名单的公示》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为准;创业实践类项目以入选项目为准。
二、奖补方案
省级以上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成果分级别予以奖补,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按每项1万元予以奖补;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按每项0.5万予以奖补;一般结题项目按每项0.3万予以奖补;延期结题及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给予奖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训练类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①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②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著作权人或第一发明人获批软件著作版权或专利发明;
③项目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获奖。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①以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CN刊物上发表文章;
②项目组学生署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③项目组学生署名获批软件著作版权或专利发明。
(二)创业训练类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①公司年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近三个月月均营业额达到3万元以上;
②项目取得50万以上的社会资本注入;
③项目组学生参加团省委、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省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①公司年营业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近三个月月均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
②项目取得5万以上的社会资本注入;
③项目组学生获得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
(三)创业实践类
相关成果需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取得,且结题材料完整、及时报送。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①企业注册运营,有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企业对公账户年流水在10万以上(或个人账户年流水在30万以上)、企业纳税记录完整且非“零”申报。
②团队企业获得种子投资、天使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有正式的注资合同和股权变更记录。
③团队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项。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①企业注册运营,有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企业对公账户流水和企业纳税记录完整。
②团队在入驻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期间,业务取得较快发展。
③团队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三、其他事项
(一)经费使用管理
1.严格项目管理。奖补经费下拨到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用账户,各学院按照各项目的奖补额度严格审核管理,不与2016年的项目经费混淆使用;
2.严格使用范围。经费严格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师财〔2013〕4号)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3.严格审批程序。根据财务报账要求,经费报销时,相关人员需持经费申请单、原始票据和结题证书(或结题证明)原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申请单的审批程序为项目组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名(经办人处)→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财务处办理。
(二)时间要求
各项目须于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经费使用,逾期不再予以办理。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教务处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