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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09-30浏览:10

  

第一条 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本科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含“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和“非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综合实习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教务处按学校的预算安排,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核定专业经费标准并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原则

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逾期收回”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主要用于学生实习补助、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保险费及学院组织实习工作相关业务费用等。

(一)学生实习补助

各专业学生实习补助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包干,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总额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具体如下:

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实习补助额度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60%;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实习补助额度根据专业性质确定,其中文理科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70%,工科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80%。

(二)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

在福州市外实习的带队教师按学校相关差旅报销制度报销带队到实习点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在福州市内实习的带队教师按50元/次包干,由学院出具经学院领导签批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教师教育类专业的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为每生实习经费的40%;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由专业根据核定经费自行确定。

(四)其他相关业务费用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第六条 经费报销方式

学生实习补助及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由学院填报发放清单,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其他费用由学院持相关票据至财务处进行实报实销。

第七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预算管理:各专业在毕业实习工作开展前应做好经费支出预算,填写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预算表,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用于财务报销。

(二)毕业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学院统一填写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报销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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