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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修订)

时间:2023-04-26浏览:10


师大教〔2023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质量,实现师范生教育实践“三习”一体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教育改革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的教育实践是师范生培养中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师范生教育实践是师范生培养体系的有机构成,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师范生成为合格师资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引导师范生认同并完成教师职业角色转化的关键步骤,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推手。

第二章    

第三条师范生通过教育实践,充分认识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作为人民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自觉以“有理想理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职业追求,丰沛教育情怀,坚定教育信念,矢志立德树人。

第四条 师范生通过教育实践,全面体验中小(幼)学校教育教学过程,掌握教育技能、活用教育理论、反思教育实践、生成教育智慧、涵育教师气质,为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达成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育学校“三位一体”协同育人,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升教师教育水平。

第三章    

第六条教育实践的内容涵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四项任务,通过“见习感悟、实习体验、研习反思”有机结合达成教育实践环节“三贯通”,实现“三习”一体化,合理有效支撑毕业要求“一践行,三学会”。教育实习之前须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之后须开展教育研习工作。教育“三习”的总时间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0周。

第七条 各学院结合相关教师教育专业的特点,有计划地安排教育见习,了解并熟悉教育对象、教育过程、教育条件与环境,重点体验认识师德规范、教育情怀、教师职业特性、教学组织运行机制等。根据见习的目标要求,逐次形成纪实性记录(或观察报告)、体验性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每位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原则上不少于4周。

第八条 通过教育实习的师德体验,使师范生接触和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情况,受到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进一步培养师范生的职业情感和优良师德,进一步巩固热爱和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思想,增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适应性

第九条教育实习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等教学环节。师范生应熟悉教学的全过程,熟悉各种课型(含新授课、复习课、练习课、实验课以及讲评课等),掌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培养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为培养实际教学能力,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的教学设计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原则上语文、数学、英语学科不得少于 8 个教案 16 个课时,其它学科不得少于 6 个教案 12 个课时。

第十条教育实习的班级管理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计划、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和特殊学生教育等工作,认真学习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熟悉德育的一般过程、基本原理及其规律,掌握班级管理技能和方法。每位实习生至少组织开展2次主题班会,提交1份班主任实习报告。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的教研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评议、课堂观察、课例分析、教育调查或教育教学研究、课程开发、实施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建设。必须坚持听课和评课相结合,每个实习生原则上听课不少于12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学校1门已有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作案例分析,或结合实际设计1门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案。每位实习生至少填写 12 节的听课记录、课程案例分析报告1份,根据专业要求填写教师行为观察表、学生行为观察表。

第十二条教育研习是指实习结束返校后实习生在学院相关教师指导下,结合教育实习所开展的教育实践反思与理性探究,其范围包括实习生本人及其同伴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等,其内容包括师德实践反思、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班级管理研究等,其方式包括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通常为4周,专业可根据教育实践总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少于2周。

第十三条 利用信息技术支持教育实践工作,积极参与开发在线课程、建设教学平台,深度整合线上线下的教学资源,实行远程观摩、在线互动、线上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化教育实践效果。鼓励师范生深入推进信息化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四章  教育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教育实践基地原则上应是签有协议书的省级达标学校。

第十五条教育实践基地应将接收师范生教育见习与实习作为重要教育责任并成立由校领导、学科教研组长、指导教师及有关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教育实践师范生日常行为守则、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等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建设一支道德情操高尚、教育水平高超、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才能突出的教育实践指导教师队伍。选派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能给予师范生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十七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为师范生提供充足的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教育实践机会,创设优良的教育实践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每个师范类专业应建立数量能满足实习生实践需求的教育实践基地,每20位实习生不少于一个教育实践基地,其中示范性教育实践基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章  实习生

第十九条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

(二)通过专业类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三)通过师范生教学技能达标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 实习生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原则上,双休日要在岗备课试讲,未经实习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课论处。

(二)原则上应参加学院安排的集中实习,服从实习安排,尊重实习学校师生,悉心听取指导教师意见与建议,认真完成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三)注意自身安全,未经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带学生外出。

(四)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自行更换实习学校。

(五)积极主动与校内带队老师保持密切联系。

(六)按要求及时填报与教育实践有关的各类材料与信息。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每4名实习生配备不少于1名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各专业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指导教师:

(一)所选拔的校内指导教师应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基础教育基本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二)指导教师应做好教育实践前的准备工作,带领师范生到实践学校,协助师范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教育实践计划、落实具体的教育实践任务,督促和检查相应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师范生的听课不得少于1课时。

(三)检查、复核师范生的档案袋材料,协同校外指导教师评定教育实践成绩,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认真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校外指导教师:

(一)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其间能给予切实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

(二)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向师范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师范生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师范生教学观摩,指导备课、讲课;评定师范生教学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三)班级管理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制定班级管理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师范生组织班级活动,进行班级日常管理;评定师范生的班级管理成绩并写出评语。

(四)教研工作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做好听课与评课、说课与课后反思、课堂观察与课例分析、教研活动设计与组织、教育调查与行动研究、课程研究等教研工作,评定师范生教研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院与实践学校要联合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与研修活动,共同研究基础教育改革现状,深入推进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对接,切实提高教育实践的指导能力。

第七章  考核鼓励

第二十五条师范生教育见习的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目的在于发现见习工作所存在的不足,积极探索改进的措施与途径。

第二十六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应由实习学院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按要求完成。考核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校内与校外指导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学院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师德体验、教学工作、教研工作以及班级管理等方面进行。各专业应制订考核方案,原则上教学工作成绩占比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病事假、旷课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实习班级的学生满意度评价“不满意”率超30%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评成绩不得评为“优秀”;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30%;学院推荐校级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实习生人数的20%,分散实习的学生不参加优秀实习生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教育研习成绩考核,以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三个方面。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和实践学校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办法,对指导教师实施考核,对师范生教育实践方式与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赋分。

第三十条 师范生与指导教师,实践学校与学院要及时做好教育实践的总结工作,加强教育实践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负责指导教师工作考核,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分配名额按实习生总数的7.5%计算,且推荐名额不超过实际指导教师总数的30%,并以鼓励校外指导教师为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践经费的开支,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教育实践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学校教育实践环境建设与教师指导、教育实践工作联系与检查的差旅、师范生教育实践生活补贴和教育实践评优等开支。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按学校的预算安排,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核定专业经费标准并统筹管理使用。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习补助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助额度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60%。

第三十五条 市外的带队教师按学校相关差旅报销制度报销带队到实习点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市内的带队教师按50元/次包干补贴差旅费,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为每生实习经费的40%。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涉及师范生专指本科层次师范生。所涉及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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