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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时间:2019-12-11浏览:10


师大教〔2019〕8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充分发挥督导专家在教学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围绕教学中心工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和“以导为主,督导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3人,团长、副团长从教学督导员中遴选产生。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或上一届督导团从在职或退休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推荐产生,教务处负责审定人选。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工作主动、认真负责、为人公正、责任心强。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届任期两年,期满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教学督导团成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批准可提请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团向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务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办法开展院级督导工作。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主持督导团全面工作,根据学校安排和督导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撰写督导工作总结。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督导团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基本职责

(一)听课评课:深入课堂,开展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二)专项检查(调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督,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对人才培养中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三)咨询与反馈: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评估、专业认证、教学评奖等相关工作的咨询、论证和评选。及时向学校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四)学校、教务处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例会,交流总结督导工作,必要时由团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督导需要进行听课评课,及时做好听课记录,与任课教师交流教学效果,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修订)》(闽师教〔2013〕46号)同时废止。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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