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22〕34号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聚焦本科教学质量,完善综合评价体系,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构成与权重
第一条综合评价由基本评价和奖惩项目构成。
第二条 基本评价包括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分数为当年度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对学院教师听课评价的平均分,学生评价分数为当年度学生对任课教师终结性评价的平均分。
第三条 基本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督导评价占50%,学生评价占50%。
第四条 奖惩项目包含奖励项目、扣分项目、特色项目。
第五条 奖励项目: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加3分、一等奖每项加2分、二 等奖每项加1分;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项加1分;校级教学团队每个加1分;校级一流课程每门加1分;校级教师教学创新竞赛一等奖每人加1分、二等奖每人加 0.5分;微专业建设项目每项加1分;校级课程思政优秀案例每项加1分;学校组织专项教学检查或评估成绩优秀的,加2分。奖励分累加计算,不设上限。
第六条 扣分项目:一级教学事故每例扣6分,二级教学事故每例扣4分,三级教学事故每例扣2分;教师调停课课时数超过学院当年总课时数3%的(含3%)扣1分、超过4%(含4%)的扣2分,以此类推,每递增1%即加扣1分;教改项目未接受结题验收或结题验收不通过的,每项扣1分;学校组织专项教学检查或评估成绩不合格的,扣2分。扣减分累加计算,不设下限。
第七条 特色项目指在人才培养的机制、体制、模式、方法、团队、实践等方面进行重大创新创造和深入改革,具有较普遍推广借鉴意义的项目。特色项目每项加3分。
第八条 学院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综合评价得分=督导评价×50%+学生评价×50%+奖励分-扣减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师大教〔2022〕5号)具体实施。
第十条 奖励项目、扣分项目由教务处统计,学院核实。
第十一条 特色项目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处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2月组织开展当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申报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暂行)》(闽师教〔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