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促进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冠以福建师范大学名称,以及二级学院、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或合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二级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学校非实体性质的单位及教职员工个人,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校地、校校、校企合作的共建基地以及设立的科研机构,均不得以福建师范大学名义开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教务部门统筹管理二级单位举办、合办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均须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举办、合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项目,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向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立项申报内容应明确注明办学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招生对象、办学时间和地点、学习方式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须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同正式签订后,须报送一份至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二级单位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所承担办学项目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 以及归档等工作,相关重大事项须经二级单位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教务部门立项审批、招生简介和广告宣传等审核后,二级单位方可开展招生宣传。未经审批、审核不得进行项目的宣传与招生。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进行招生,不得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反映具体办学内容,并附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合作办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开展合作办学,举办多层次、有特色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二级单位所合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以主体二级单位负责办学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经费开支和结业办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 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1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控制与校外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二级单位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不影响学校学历教育规划。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保证办学质量,明确教学目标、规范设计教学计划,对办学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教师遴选、效果评价、结果考核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授课教师教学内容管理,严禁散播不当言论,不得传播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二级单位创新教学模式,采用信息化教学模式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整合优秀教师资源,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促进非学历教育高水平建设发展。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统一收款票据。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二级单位须在立项申请时提交项目预算,办学项目结束后提交决算作为财务核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或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需使用校内场所等相关资源的,须执行学校资源使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台账。
第九章 结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结业证书,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编号、制作(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员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者,经二级单位审核、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后,统一颁发福建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在办学项目教学计划完成后办理结业手续,并将结业学员名册及考核结果交学校文书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合作办学项目需联合颁发结业证书的,须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第十章 监督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将非学历教育纳入单位中长期规划,办学情况须纳入二级单位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在立项、收费、结业等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及时做好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归档管理工作,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务部门对二级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归档材料进行年度抽检。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中产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二级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对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或瞒报、漏报、未经审批擅自招生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重视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应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若涉及聘请境外授课教师的,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在满足本科教学的情况下面向非学历教育开放,积极引进各类课程资源,丰富线上课程库。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将智慧教室、运动场、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办学开放。二级单位应重视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在场地消防、卫生等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