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教〔2018〕91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践
“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践“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年12月26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践“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教师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联系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构成及其能力素养对于提高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和教师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育实践工作质量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我校对师范生教育实践培养采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制度(简称“双导师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一)校内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新课程改革,熟知国家教师教育政策。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教研成果突出。
5.热爱任教学科,能够深入基础教育,乐意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6.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热爱任教学科,熟悉新课程改革,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6.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条 “双导师”职责
(一)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把握学科前沿动态,投入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引导基础教师教育专业发展。
2.主动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3.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掌握扎实的教学理论。
4.重视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鼓励学生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的教育实践活动,培养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
5.培养师范生的教研能力,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加教研和调查研究活动,指导学生完成教研论文。
6.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主动参与听课、说课和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7.积极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服务。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指导,精诚协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
8.指导实习生顺利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试讲和评议课每生 1 节以上,听课每生 2 节以上,实习期间对所指导学生的所在实习学校实行月访。
(二)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
3.主动发挥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指导师范生完成教学技能训练任务,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
5.指导实习生备课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实习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生参与班级管理,提高实习生的教育教学能力。
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和课程资源开发,积极参与教学项目研究和指导实习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调研。
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根据师范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选聘工作,保证“双导师”数量足、指导工作开展到位。“双导师”选聘人数要求达到每2个实践基地配备不少于1个校内指导教师,每4个实习生配备不少于1个校外指导教师。
(二)学院根据本学院师资和校外教师情况,在征求教师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名单,颁发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院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聘请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规定》(闽师人〔2015〕55号)聘请校外指导教师为兼职教授。
(四)“双导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第三章 实 施
第五条 培训
学院在聘任指导教师后,应有计划地组织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召开交流研讨会,提升“双导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六条考核与管理
(一)指导教师根据所承担的指导工作任务,每学年向所在学院提交指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学院负责对“双导师”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对“双导师”的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学院应将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应根据校外指导教师考评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付予相应课酬。
(三)学院负责建立和管理“双导师”指导工作记录、指导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