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师大教〔2022〕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教学综合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评对象
本学年全日制本科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测评内容
综合测评由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个部分组成。
(一)学生与教学督导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和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均以智慧评价系统数据为准,由教务处汇总后发布给各 学院。
(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
各学院依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细则,可参考或结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学院党政领导、教师同行等对教师课程教学做出评价。相关评价数据可登陆智慧评价系统查询(具体操作见附件1)。
三、成绩评定与公示
学院参考人事处职称评定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部分评价分值进行加权计算,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综合测评成绩。
各学院将评价结果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于2023年9月15日前《2022-2023学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地址:旗山校区行政楼415室;电话:22867385)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3071029478@qq.com。
附件:
2:2022-2023学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xlsx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