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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8-08-28浏览:1581

 


 


 

师大教〔2015〕47

 

 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教室借用行为,加强教室管理,提高教室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按照我校国有资产委托及出租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室使用原则

(一)统一安排原则

学校供教学使用的教室统一由教务处安排和调度,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二)教学至上原则

学校教室的使用面向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优先保证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及成人学历教育正常教学活动的需要。其它活动借用教室应在不影响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安排。

(三)校内使用原则

学校教室只供本校单位使用,原则上不出借给个人或校外单位。校外单位与校内单位合作组织的讲座、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学校教室的,如确实有利于我校学生学习和发展,可以由校内合作单位按程序申请短期借用。

(四)有偿借用原则

除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及党、政、工、团、学生会等安排的正常活动可无偿借用外,其它诸如校内单位自行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继续教育项目,以及受委托组织考试等短期借用教室的,均须按学校短期借教室收费标准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二、教室借用程序

(一)无偿借用

申请无偿借用教室应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师大教〔201265号)有关规定,并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二)有偿借用

1.申请借用教室单位应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申请表》(附件1),并提前两周送交教室管理科审批。

2.如经教务处批准,借用教室单位应与教务处签订《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用协议书》(附件2)并持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开具的《租用教室缴款单》到学校财务处缴费,由财务处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收费标准详见《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收费标准》(附件3)。

3.教务处教室管理科核验缴款收讫后,安排教室并通知教学楼管理员。

三、教室借用管理

(一)已经办理教室借用手续的单位,如遇节假日调休或学校安排的统一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调整要求,必要时应暂停使用已借用教室。

(二)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在教室内进行任何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教室借用单位应遵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并爱护教室所有设施。

(三)借用教室单位必须严格按教室借用的申请事由和时间、地点使用教室,未经教务处许可,不得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调整教室、以校内单位名义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教室或转租教室、在教室使用过程中不服从教室管理以及其它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可立即终止其使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出现影响正常教学情况的,将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或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教室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师大教〔2012〕65号)。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申请表.docx

2.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用协议书.docx

3. 福建师范大学教室短期借(租)收费标准.docx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5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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