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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跨学院选课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8-28浏览:1875



师大教〔2017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跨学院选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跨学院选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17112


福建师范大学跨学院选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规范跨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管理,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空间,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及选课要求

(一)各学院原则上开设的所有专业课程(含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全校学生开放,专业课程的学生修读人数按照定额+浮动额设置,定额即该专业高考录取学生(含转专业转入学生)的总量,浮动额即各专业课提供不低于定额总量20%的名额,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专业课程的教学班学生修读总人数文科须少于120人,理工科少于80人。

(二)各学院提供的跨学院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学生选课前提交课程简介(含课程学分、教师及教学团队简介、课程简介、教学目标、教学方法与策略、考核标准及考核方式、教学计划、参考资料等,可参照通识教育网课程介绍模版,网址为:http://tsjy.fjnu.edu.cn/),并说明选修课程应具备的前期知识准备等要求。

(三)学生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必须为学生非本专业课程(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四)各学院提供的跨学院专业选修课程,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中外文化与人文素养、数理基础与科学探索、社会发展与公民教育、体育艺术与审美体验4个类别。

(五)跨学院选修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后,也可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与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不重复计。

二、跨学院选课的实施步骤

(一)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首先完成本学院各专业学科基础课(必修)和专业必修课的预置以及专业选修课的排课、选课工作,确保本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正常进行。

(二)各学院于每学期末汇总上报各专业课程和这些课程可供非本专业学生选修的学生数及课程简介,并将课程的开课信息等按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申报方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教务处统计汇总各学院各专业可供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向全校学生公布。

(四)跨学院专业课程纳入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务处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要求,组织全校学生跨学院选课。

(五)跨学院专业选修课面向其他院系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三、考核及成绩管理

(一)对于本专业的学生,任课教师按照本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和相关要求正常进行。

(二)对于跨学院选修的学生,任课教师可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有关考核方式和要求进行。

1.在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要严格课程考核,加强过程管理,将考勤、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和考核成绩相结合,综合给出相应的成绩,具体考核方式和时间由任课老师确定。

2.任课老师要严格考勤,对于无故旷课3次以上(含3次)者,以“零分”计入该学生成绩档案,并取消该课程选修资格。

3.跨学院选修的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课程或另修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

4.跨学院选修课程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经教师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考试试卷交由授课学院存档。

四、课酬计算

(一)跨学院选修课增加的课酬标准为:跨学院修课人数不足10人的,按每门每学期600元计;达到或超过10人的,每门每学期的课酬按每人60元计。

(二)跨学院选修课程课酬计算以实际修课并获得成绩的学生人数为标准,教务处统计审核后,按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课酬的发放形式发至任课教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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