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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计算机相关课程考核办法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07浏览:2179

福建师范大学计算机相关课程考核办法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相关课程的正常教学工作,提高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师教〔201733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

第二条  我校计算机相关课程包含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C语言程序设计(二级)等。

第三条  考核方式含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福建省高等院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三种类型。

第四条 课程成绩认定有效期: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五条 课程成绩认定

开课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福建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以教务系统记载成绩认定;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2018年后在我校考点参加考试获得的成绩以教务系统记载成绩认定;2018年之前获得的成绩或不在我校考点参加考试获得的成绩,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对成绩予以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同一学期多渠道获得成绩,按最高成绩载入该学期最终成绩;对于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如实记载为补考成绩、重修成绩。

第六条 课程成绩认定时间:每学期第六教学周。

第七条 课程免修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学生提前修读等级课程,对于提前获得计算机等级课程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数学与信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425

福建师范大学计算机相关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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